籃球比賽規則(FIBA)
籃球比賽是由兩隊作賽,以中圈跳球開始。每隊應由12名球員組成,球衣號碼應順序由4至15號。作賽的每隊可選派五名球員上陣,目的是把球投進對方的籃內而得分。每次投球中籃可得2分,罰球中籃得1分,在三分線外投球中籃可得3分。在40分鐘(4
X 10分鐘)的比賽時間完結後,得分較高的一隊為勝。
每場籃球比賽分四節比賽,每節為10分鐘,中間休息時間為10分鐘。若有任何違例、犯規或觸球出界等情況,裁判員吹哨子表示球為死球時,比賽時間便應暫停計算。當40分鐘比賽時間完結而未分勝負時,應即繼續比賽,並舉行一次或多次為時5分鐘的決勝期,直至分出勝負為止。
籃球比賽進行期間,球員可向任何方向傳、投、撥、滾或運球,但控球隊在前場的球員不得使球進入後場。反過來說,在後場獲得控球權的隊伍,必須在8秒鐘內使球進入前場,而且獲得控球權的一方,必須在24秒內設法投籃。再者,當一方球員獲得控球權時,同隊的球員不得在對方端線至罰球線之間的限制區(俗稱的鎖匙圈或禁區)內,作超過3秒以上的停留。
若任何球員在對方威脅持球達5秒而不傳、投、拍、或運球時,便屬違例。其他違例情況包括使球出界、重覆運球、持球行進、踢球、以拳擊球、過份揮擺手或手臂(就算未觸及對方球員)、觸籃板違例、防中籃違例、擲界外球違例、罰球違例及8秒鐘違例等。違例後的懲罰包括中籃不算、由對方擲界外球或由對方射罰球等。若球員觸球出界或使球出界,則由對方擲界外球。
籃球運動的犯規是指球員違反有關身體接觸或運動道德的規例,按其類別可分為技術犯規、身體接觸犯規、故意犯規及奪權犯規︰
任何球員被判罰5次犯規時便會被終止參賽資格。每節比賽中(全場共分四節比賽),每隊球員侵人及技術犯規滿4次後(隊際犯規,該隊的球員其後每一次犯規應判罰球。籃球比賽時每隊球員的替補次數不限,但作替補時必須先知會記錄員,並且替補球員要留在場區之外,直至得到職員批準方可進場。
用具及場地
根據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世界盃比賽的標準,籃球場的大小應為長28米及闊15米。至於籃板方面,除了用合適的透明質料所製成的外,都應該髹成白色。球籃金屬圈的直徑為0.45米,並應髹成橘黃色,而且要緊裝在籃板上,離地面3.05米。
籃球比賽使用的球須為正圓形,外層用皮、橡膠或合成物質等材料造成。球的圓周不得小於75厘米或大於78厘米,重量應在600克至650克之間。
以下是現行FIBA和NBA賽制在賽例中的一些比較和異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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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IBA |
NB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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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人數 |
3 人 |
3 人 |
進攻時限 |
24 秒 |
24 秒 |
比賽時限 |
4節、每節10分鐘 |
4節、每節12分鐘 |
罰球投射時限 |
5 秒 |
10 秒 |
犯滿離場次數 |
5 犯 |
6 犯 |
球衣編號 |
4 號至 15 號 |
沒有限制 |
時間有關規則總結
三秒規則 |
當一隊控球時,其本隊球員不能在對隊的端線至罰球線之間的三秒限制區域內(即所謂鎖匙圈或禁區)停留超過三秒鐘。球員觸及限制區的任何一條界線時,也作進入該區論。 |
五秒規則 |
當一球員被對隊球員緊迫防守下持球達五秒而不傳、投、運球或擲球入界,屬於違例。罰球時不於五秒內將球投出,亦屬違例。 |
八秒規則 |
在後場獲得控球權的球隊,必須在八秒鐘內使球進入前場(俗稱過半場)。 |
二十四秒規則 |
當一隊獲得控球權後,必須在二十四秒鐘以內設法投籃(或完成該個進攻),否則為違例。 |